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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讓“無薪試崗”侵害勞動者權益(民生觀)

徐 陽
2025年09月10日08:21 | 來源:人民網-人民日報2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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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期待各方攜手,讓每一位勞動者的辛苦付出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回報

  

  近日有媒體報道,一些求職者在求職時遭遇“無薪試崗”。他們在所謂“試崗期”內付出數日勞動后,被企業以“經驗不足”“人崗不匹配”等模糊理由辭退,甚至拿不到一分錢報酬﹔試圖維權時,又因未簽訂勞動合同,陷入難以証明勞動關系的困境。

  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隻有對試用期的詳細規定,並沒有“試崗期”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。只要存在用工行為,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。即使在試用期也要支付工資。因此,法律既不支持“試崗”,更不支持“無薪”。任何試圖“白用”勞動者的行為,都是違法的。

  對勞動者而言,付出了勞動卻沒有獲得相應報酬,不僅直接遭受經濟損失,還可能在反復試崗中挫傷就業信心,打亂職業規劃。對整個就業市場而言,這種現象一旦泛濫,也會加劇勞資雙方的不信任,破壞市場競爭的公平性,危害不小。

  如何遏制這一現象?需要監管部門、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努力。

  監管部門的介入必不可少。可以對企業發出合法用工提醒,明確告知“無薪試崗”的違法性質,壓實用人單位法律責任。同時,多措並舉暢通勞動者投訴渠道,加強招聘市場常態化巡查,對頻繁採用“無薪試崗”的用人單位應加大懲處力度,把違法成本提上去。

  企業應當認識到,追求人崗匹配度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。合法合規的試用期已提供了考察員工的通道,如果採取“無薪試崗”,短期內看似降低了用工成本,長期來看卻損害了自身聲譽,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,更難逃法律追責。

  對勞動者而言,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勇氣很重要。勞動者希望獲得工作機會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也不能對侵權行為聽之任之。當遇到企業提出“無薪試崗”的要求時,應當明確拒絕﹔如果已付出實際勞動,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招聘簡章、工作文件、考勤記錄等証據,一旦被無理由辭退且拒付薪資,可憑這些証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,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 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。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,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經濟健康發展。期待各方攜手,消除“無薪試崗”等侵權行為,讓每一位勞動者的辛苦付出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回報。

  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5年09月10日 14 版)

(責編:郝孟佳、李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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